| 大湖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| | 发布时间:2008-6-16 9:01:14 游览人次:2237 | |
1、对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规模以上企业,建设期内的涉及市本级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(包括各种行业协会会员费,但不包括税务部门征收的费金),按现行最低标准收取。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(含生产、办公设施)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(永委〔2006〕70号《中共永安市、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》)。 2、对成功上市的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;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的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(永委〔2006〕70号《中共永安市、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鼓 励投资兴业的若干规定》)。 3、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、产品深加工龙头项目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出让标准实行一事一议。 4、为投资方提供项目无偿代办制度,具体包括:①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②项目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③项目税务(国税、地税)登记证照的办理④协调做好投资企业生产的相关事项。 大湖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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